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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资助;
2、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3、同一单位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4、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5、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6、获得奖励方式资助的单位或项目不受以上限制;
7、申请单位或项目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除外条款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