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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福田区总商会(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深圳市福田区工商界组织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工商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受中共福田区委区政府委托的、福田辖区民间工商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属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系统,业务上受深圳市总商会(工商业联合会)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颁发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团结工商界,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深圳市和福田区的改革开放、经济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积极参政议政,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福田区和深圳市的政治、社会经济重大决策的协商,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提出建议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发扬“爱国、爱会、敬业、守法、奉献”的精神,提高会员的素质,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 三、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规范工商企业的经营行为;帮助会员改善企业内部机制和经营机制,开展各种工商专业培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协助会员做好财务管理和纳税等工作。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市场、融资、商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外商办理投资手续。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展销会、交易会、贸易洽谈会、科学技术交流会等活动,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七、增进与香港和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技术、资金和人才。 八、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和办证、办照的报批手续,协调会员企业关系;宣传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九、办好本会的服务事项及经济实体。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注册在福田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企业会员。 吸收企业会员的重点是私营企业、集体股份制企业、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以及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福田区工商社团,经申请批准后,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包括原工商业者、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代表性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可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 深圳市福田区籍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申请加入或被邀请为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建立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委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入会申请手续。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本会会员也是深圳市总商会(工商业联合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与福利。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员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按时交纳会费。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五、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 四、修改本会章程。 五、讨论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的各种议案;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三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开。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协商推荐产生,也可以采取特邀的方式产生。代表名额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以与会代表超过半数为有效,表决以与会代表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关,对外代表本会。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理事会议以与会理事超过半数为有效,表决以与会理事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并向会员代表或会员报告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同时在常务理事会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十八条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主持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可视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所增补的理事和常务理事需经理事会通过后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会长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由本会退下来的会长、副会长担任,任期不超过两届。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与本会有工作关系的领导或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由理事及常务理事组成。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按行业设立专业商会等专业组织,按专业开展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和深圳市总商会(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福田区商会(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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